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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进口报关归类时,废钢铁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上传时间:2017-08-07 16:07:29 访问数量:

《税则》规定的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 青岛中诺专业提供全球门到门一站式进口代理服务的青岛进口报关公司,欢迎咨询。

青岛报关公司

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①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②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③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④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⑤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⑥旧的机电设备(青岛进口报关: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第①、②项货品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
上述第③、④、⑤项货品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⑥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2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第1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青岛报关公司: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凡符合上述第2、3点规定的货品,可按废钢铁归入税则税目72.04的有关子目;上述第1点第①至⑤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归类,第⑥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归类;具有放射性的钢铁废碎料应归入税则税目28.44的有关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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